(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久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久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新昌××久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岙××畈。法定代表人:周××。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久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久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依法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