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海锋与凌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锋,凌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锋,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150号1单元501室。居民身份证号:330802196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南春,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仁德路**号。居民身份证号:33080261092536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瑛,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永丰大厦商住楼304室。居民身份证号:××。上诉人周海锋为与被上诉人凌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海锋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海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海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交纳1750元,由上诉人周海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能审 判 员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