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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天恒。委托代理人:徐伟萍。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