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天恒。委托代理人:徐伟萍。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