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诸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有限公司与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有限公司,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诸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傅××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5元,依法减半收取2242.50元,由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