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葛全生与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全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汴民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庆,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文森,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葛全生。委托代理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楼安装公司)因与葛全生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袁楼安装公司欠葛全生工程款230000元,经葛全生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一审认为,袁楼安装公司依法应当偿还葛全生的工程款230000元,对葛全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袁楼安装公司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袁楼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葛全生工程款230000元;二、驳回袁楼安装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反诉费50元均由袁楼安装公司承担。袁楼安装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不欠葛全生的钱,欠的是袁楼村三组的钱。一审卷内第16页证明葛全生享有债权的材料上的印章是后补的,请求驳回葛全生的诉讼请求。葛全生答辩称:其持有230000元的欠条,对该欠条有合法的权利。袁楼村委三组的证明材料已予证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葛全生对袁楼安装公司所欠开封县城关镇袁楼村委三组的230000元欠款是否有权向袁楼安装公司主张权利,已有开封县城关镇袁楼村委三组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该证明材料记载:天成学校、博望高中、实验二中的建筑工程是葛全生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归葛全生所有。一审依据该证明材料判令袁楼安装公司向实际施工人葛全生支付欠款并无不当。袁楼安装公司上诉称一审卷内第十六页的证明材料上的印章是后补的,葛全生不享有诉权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袁楼安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