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孟××、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孟××,边××,孟×,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64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孟××。被告:边××。被告:孟×。被告: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孟××、边××、孟×、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9元,依法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