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纸×与杭州××纸××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纸×,杭州××纸××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87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341-4)。住所地:绍兴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委托代理人:魏××、杨××。被告:杭州××纸××厂,系私营独资企业)。住所地:杭州市××区河上镇××村。负责人:俞××。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纸××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了(2009)绍商初字第8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纸××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双方对加工纸板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8年7月22日经双方对帐,截止2008年6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05,697.58元。后被告付款35,000元,尚有70,697.58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杭州××纸××厂支付承揽加工费70,697.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加工费30,000元,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杭州××纸××厂支付承揽加工费40,697.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杭州××纸××厂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7年7月12日加工承揽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加工纸板的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2008年7月22日被告杭州××纸××厂出具给原告的对帐单1份,以证明截至2008年6月27日被告杭州××纸××厂结欠原告加工费105,697.58元的事实。被告杭州××纸××厂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确认其证明效力。综上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为被告杭州××纸××厂加工纸板。合同签订后,原告陆某某被告加工纸板。2008年7月22日,被告出具对帐单(回执)一份,确认截止2008年6月27日,结欠原告纸板加工费105,697.58元未付。事后,被告仅支付加工费35,000元,尚余70,697.58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讨无着,遂起讼争。另查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再次支付加工费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纸××厂之间因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杭州××纸××厂尚欠原告加工费40,697.58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签订纸板加工承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故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杭州××纸××厂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杭州××纸××厂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纸××厂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0,697.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0元,合计1,159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