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20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