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海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余姚市××海塑胶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外商台商投资区××地块。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魏××。被告:余姚市××海塑胶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村。负责人: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海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63.5元,由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