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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陈××。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