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陈××。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