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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3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卓×。被告:叶××。被告:王××。委托代理人:陈星兴(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与被告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爱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卓×、被告王××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星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经被告王××介绍,被告叶××向原告借款。2007年3月22日,被告叶××向原告借款35万元、2007年3月28日,被告叶××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叶××亲笔出具二份借据。被告王××对这二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后,被告叶××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王××对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两被告户籍证明,以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身份。3、欠款欠据,以证明被告叶××向原告杨××借款55万元并由被告王××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叶××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辩称:1、原告借给被告叶××的55万元借款系非法高利借款,当时双方约定每万元每日按50元计算利息。答辩人在欠据的备注栏签名是为了证明他们之间的利息问题,并非是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名。故此,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2、原告在诉状中提到仅向被告叶××催讨欠款,并没有向答辩人催讨过欠款。故此,说明答辩人并非该借款的担保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叶××缺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被告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被告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欠款欠据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王××认为,自己仅是作为证明人在欠款欠据的备注栏签名,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是担保人。对证据3,本院采纳被告王××的质证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2日被告叶××向原告借款35万元,2007年3月28日被告叶××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叶××亲笔出具二张借据。被告王××作为证明人在欠款欠据的备注栏上签名。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半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向原告杨××借款550000元,有被告叶××亲笔出具的欠款欠据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叶××归还欠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仅在欠据的备注栏签名,并没有作出提供担保的真实而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并按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应支付原告杨××借款计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