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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与池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池延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07号原告: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江南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露,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池延辉,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锦川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东阳市捷威龙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