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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黄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继辉与武丽红、王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辉,武丽红,王金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黄商初字第42号原告:陈继辉,市黄岩区院桥镇院新东路88号。委托代理人:马树鹏,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丽红,市黄岩区头陀镇魏家村。被告:王金达,市黄岩区头陀镇魏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辉为与被告武丽红、王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辉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辉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丽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辉撤回对被告武丽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