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瓶盖厂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瓶盖厂,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嵊州市××瓶盖厂,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村。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瓶盖厂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瓶盖厂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瓶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嵊州市××瓶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