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享如与傅俊华、陈献法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享如,傅俊华,陈献法,浙江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号原告黄享如,农民,省宜春地区高安市八景镇胡家坊村纪江自然村5号。被告傅俊华,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陶器厂宿舍。被告陈献法,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三村2组。被告浙江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环城南路370号。法定代表人:俞伟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享如与被告傅俊华,被告陈献法,被告浙江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享如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玮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