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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拱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王××、浙江××宝××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王××,浙江××宝××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浙江××司,×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被告浙江××宝××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与被告王××、浙江××宝××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4元,减半收取131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52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燕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