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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与陈××、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陈××,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5号原告(反诉被告):曾××。被告(反诉原告):陈××。被告(反诉原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与被告(反诉原告)陈××、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黄××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陈××、黄××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