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祖华与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祖华,朱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邓祖华。被告朱江,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邓祖华与被告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