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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祖华与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祖华,朱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邓祖华。被告朱江,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邓祖华与被告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