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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王甲、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王甲,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徐××。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王甲、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