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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电××电××司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电××司,浙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浙江××电××电××司,住所地:杭州市××××13f。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电××司与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电××司于2009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电××电××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9元,减半收取4689.5元,由原告浙江××电××电××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