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157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韩某。本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每月归还申请人700元,至还清50000元止,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兰英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