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09年2月12日继续开庭审理该纠纷,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