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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09年2月12日继续开庭审理该纠纷,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