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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余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龙,余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郑金龙,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门小区六幢一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徐增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古溪路8号。被告:余云芝,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林山乡中心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与被告余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龙以与被告余云芝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郑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