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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季×。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人民大道××室。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