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季×。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人民大道××室。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