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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与王振东、孙新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王振东,孙新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程向新。被告王振东,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新成(孙中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东、孙新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09年2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振东、孙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