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与王振东、孙新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王振东,孙新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程向新。被告王振东,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新成(孙中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东、孙新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09年2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昕宝瓷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振东、孙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