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韦××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韦××。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韦××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