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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韦××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韦××。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韦××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