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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陈××。被告: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