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东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刘梓翔等与江西天骥物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梓翔,江西天骥物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系江西电视台五套员工,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刘梓翔,男,汉族,2001年12月15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系江西电视台五套员工,住南昌市东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文,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天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42321-5。法定代表人何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京东路730号,机构代码:74609099。法定代表人葛力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梓翔诉被告江西天骥物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梓翔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刘某、刘梓翔预交的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刘某、刘梓翔承担395元,退回原告刘某、刘梓翔395元。审判长  徐荣根审判员  熊 娟审判员  罗颖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