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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土福与郑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土福,郑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91号原告:徐土福,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马园80号。被告:郑日萍,农民,住开化县金村乡胡坑村54号。委托代理人:徐文兴,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土福与被告郑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土福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土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徐土福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