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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3号原告:范××。被告:马××。原告范××为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娜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范××起诉称:被告因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故于2008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具明在2008年春节前偿还全部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及承诺书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具体还款计划的事实。对于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内容真实合法,予以认定。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于2006年12月25日向原告范××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但被告到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10000元,2008年春节前还清全部余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马××在向原告范××借款后,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但被告马××至今分文未还的行为,显属欠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