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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货××场与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货××场,郑××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号原告:苍南县××货××场,住所地:苍南县××××号。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原告苍南县××货××场(以下简称为××货)为与被告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港百货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龙港百货起诉称:2008年2月28日,原告以鑫飞鸿速递快件(8607141550)的形式,委托被告托运一批货物价值9534元至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并交纳了运费20元。但被告收货后将该货物误递给他人,现无法追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9534元。被告郑××答辩称:一、被告承递过鑫飞鸿速递快件(8607141550)及该快递未交给接收人是事实,但该快递不能确定系原告委托的递运的。且该快递的运费不是原告所述称的20元,而是15元。二、原告诉称的货物价值系9534元缺乏证据。三、根据原、被告双方在鑫飞鸿速递提单上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原告对该快递未作保价,被告只承担运费3-5倍的赔偿。原告龙港百货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龙港百货的营业执照,用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郑××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用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3、鑫飞鸿速递单,用于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托运货物及货物价值为9534元的事实。4、原告自行制作的销售汇总单,用于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托运的货物名称及价值为9534元的事实。5、货物接收单位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该单位未收到货物及货物的名称和价值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但速递单注明的托运费是15元、且原告在速递单上注明货物价值被告不清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质证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上所注明的货物品种及数量能相互印证,且与证据3也能相印证,只是其中证据5的货物价值比原告在速递单注明价值小,可以认定该证据上所载明的货物价值为原告实际损失价值。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08年2月28日,原告以鑫飞鸿速递快件(8607141550)的形式,委托被告托运一批货物价值9474元至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并交纳了运费15元。被告在鑫飞鸿速递快件提单上以格式条款注明:“寄件前请说阅背面契约内容说明一经使用意味着您已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及“正常快件遗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或免费补寄”。被告收取了原告货物后,未将该货物正常投递给收货人,并造成货物遗失。本院认为,原告龙港百货与被告郑××之间货运代理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郑××在接收原告货物后并未将该货物递送至收货人,造成货物的遗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在鑫飞鸿速递快件上以格式条款注明:“正常快件遗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或免费补寄”,该条款属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明确说明。而被告仅在鑫飞鸿速递快件提单上注明:“寄件前请说阅背面契约内容说明一经使用意味着您已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说明格式条款的有关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向原告明确说明,故该限制责任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较少的价值为准。被告辩解,原告不是托运人与事实不符;又辩解应按鑫飞鸿速递快件提单上注明的限制责任承担责任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苍南县××货××场货物损失9474元。二、驳回苍南县××货××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寿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