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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泉芳与童春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泉芳,童春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号原告:冯泉芳,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太真路16号柯城公安局宿舍1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郑杰,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春古,石梁镇童前村童家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泉芳与被告童春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泉芳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泉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冯泉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