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信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信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福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信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冯月祥,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信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加工款26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笕桥支行内存款2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