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蒋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陈某乙,现年12周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家务分配、对待对方父母方式及对儿子的教育方式上各不相同,经常意见不一致,又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8年4月中旬,因故大吵一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并单独在外租房独居,现已分居八个多月。在分居期间,原、被告曾就离婚事宜多次进行商谈,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已经失去了互相信任、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勉强凑合在一起也是毫无意义,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聪明可爱,然而正处在身体发育和青春叛逆期,经常因不服被告的管教而吵闹,倒是比较乐意接受父亲的教育,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22周岁大学毕业具独立生活能力止);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恋爰,××××年××月登记结婚,正因为两人经过实足三年的恋爱,双方对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及家庭都有了相当的了解,彼此又有深厚的感情,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10几年的风风雨雨。婚后,我与原告夫妻恩爱,相互关心,家里的事都有商有量,从不大吵大闹,尤其是有了儿子后,一家三口更是其休融融,每到休息日总是全家一起逛街、到超市购物、外出游玩等,尽享天伦之乐,特别是原告虽然工作较忙,但为了支持原告的工作,我包揽了家里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让原告没有后顾之忧,安心工作,直到现在我仍然爱着原告,并没有像原告所称的感情日益淡薄。2008年4月中旬,我无意中发现了原告手机上暖昧的短信,因此让原告作出解释,原告沉默不作解释,事后过了5天,原告不打招呼,晚上也不回家,后来经多次寻找,才知道原告另找住处,因此晚上不回家的原因也知道了,原来原告在外有了第三者,是一个没有结过婚的只有27岁的大姑娘,但我还是好言相劝,请原告回家,珍惜两人十几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已有的美好小家庭,儿子也请求,希望爸爸妈妈和好,希望爸爸回家,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1年10月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年近13周岁。婚后初、中期夫妻关系尚可,但后来因脾气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时有争吵。2008年4月,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缺乏相互信任,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等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双方结婚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发证存根(均为复印件)及财产清单各一份,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时有争执,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珍爱家庭,多为儿子学习成长等着想,和睦相处,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