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甲与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甲,江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31号原告:江甲。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甲与被告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甲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