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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浙江××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童×,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路××号××大厦××层。代表人:顾××。被告:浙江××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童×。被告:童×。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报××楼××层。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浙江××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童×、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71242.5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712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