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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史建国与钱国英、桂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国,钱国英,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史建国,陀区朱家尖街道曙光农场7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国英,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村大同路24号。被告桂芳,区沈家门街道陈家塘1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国诉被告钱国英、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平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