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黄××。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