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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黄××。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