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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陆××、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陆××,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底层。负责人: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陆××。被告: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杭州××支行)为与被告陆××、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菊英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陆××、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支行诉称:200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陆××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与被告陆××、陈××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陆××借款人民币2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07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月利率6.0225‰,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收取。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贷款挪作他用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被告以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氧小区××单××室为上述借款本息债权及实现债权而产��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陆××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280000元及利息22189.67元(暂计至2009年1月4日,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2、如被告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原告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氧小区××单××室房屋享有以其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杭州××支行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贷款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的事实。2、个人贷款抵押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被告将其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氧小区××单××室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的事实。3、房屋抵押担保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自愿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氧小区××单××室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4、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证明原告已取得抵押权,贷款手续合法。5、支款凭条、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取得贷款的事实。被告陆××、陈××辩称:对原告起诉状上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两被告系退休工人,不具备贷款资格,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该贷款系为他人而贷,自己只是在合同上签字。现已经在积极追讨中(已提起诉讼)。中介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存在欺骗行为和审查不严的情形,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陆××、陈××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原告所举证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支行与被告陆××、陈××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陆××、陈××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杭州××支行要求被告陆××、陈××偿还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陈××提出贷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银行审查不严,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某民币280000元。二、被告陆××、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利息人民币22189.67元(暂计至2009年1月4日,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计至履行完毕时止)。三、若被告陆××、陈××不履行以上债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氧小区××单××室的房屋享有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3元,由被告陆××、陈××负担29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院),另2916元退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蔡菊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