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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东××有限公司与嘉善县××××蓄电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东××有限公司,嘉善县××××蓄电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1号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园区××路口越发纺机厂内。法定代表人:魏××。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善县××××蓄电池厂,住所地嘉善县××××镇蒋村。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蓄电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绍兴市××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