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宗霖贸易有限公司、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郑州市宗霖贸易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号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晨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傅洪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龙,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州市宗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2座1层a号。法定代表人蒋正树,执行董事。被告王霞,经商,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院8号楼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宗霖贸易有限公司、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