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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永根与计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永根,计土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费永根,菱湖镇杨家巷村鱼目汇19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006060339。委托代理人:谢建方,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土根,菱湖镇六堡里村西六堡38号,身份证号码:××12。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永根与被告计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永根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永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永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元,由原告费永根负担。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