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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殷××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5号原告:殷××。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殷××负担。审 判 员 曹明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