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崔粉英与徐美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粉英,徐美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73号原告:崔粉英。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徐美英。委托代理人:张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粉英诉被告徐美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粉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粉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崔粉英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