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奎、陈凯等盗窃罪,郭奎、陈凯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奎,陈凯,隆贤利,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奎。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凯。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隆贤利。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杭璐东。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奎、陈凯、隆贤利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08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奎、隆贤利、王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北区100号2楼王梅租房,插片入室,窃得白色台式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40元。2、2008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奎、隆贤利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465号402室袁启盼租房,溜门入室,窃得CECT789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88元)、现金16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48元。3、2008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郭奎、隆贤利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83号黎爱国租房,插片入室,窃得南方高科S699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4、2008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奎、王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34号李玉辉租房,插片入室,窃得17寸惠普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6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3元)、现金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973元。5、2008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郭奎、王某伙同“大炮”(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49号杨菊忠家,插片入室,窃得14寸神州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6、2008年7月1日晚,被告人郭奎、王某伙同“袁海洋”(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386号2楼205室李晨租房,推门入室,窃得17寸液晶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7、2008年7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郭奎、王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新区96号,采用攀爬落水管的手段,窃得周金旗租房内人民币200元。8、200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奎伙同“袁海洋”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48号李海林租房,插片入室,窃得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9、2007年10月11日,被告人隆贤利伙同“根娃”(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张家桥小区587号刘永升租房,插片入室,窃得NEC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10、2008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陈凯至嘉善县魏塘镇李家北区7号底楼陈秋良租房,插片入室,窃得三星Q7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800元)、卡西殴数码照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小灵通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350元。11、2008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区120号3楼杨小英租房,插片入室,窃得黑色17寸液晶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现金3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530元。二、抢劫罪2008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郭奎、隆贤利发现嘉善县大云镇西云小区及附近小店放有老虎机。当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郭奎、隆贤利、陈凯伙同“袁海洋”、“宋飞”(均另案处理)乘坐车辆,先至嘉善县大云镇西云小区,持刀抢得该小区3排6幢顾地虎小店及该店斜对面0500041号李广喜小店的老虎机各1台。随后,五人又至大云镇洋桥村戴家浜7号志远副食品商店,持刀抢得该店老虎机2台。后逃离现场回陈凯租房,撬开4台老虎机取得现金400余元,并由陈凯将老虎机销赃得款800余元,五人分享。另查明,被告人隆贤利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梅、袁启盼、黎爱国、李玉辉、杨菊忠、李晨、周金旗、李海林、刘永升、陈秋良、杨小英、顾地虎、李广喜、潘爱娥的陈这,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奎、陈凯、隆贤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300余元、11800余元、8300余元、3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奎、隆贤利、陈凯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隆贤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抢劫的老虎机系违禁品,老虎机的价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仅作量刑情节考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隆贤利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对抢劫罪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奎、隆贤利、陈凯一人犯两罪,应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隆贤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