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63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钱××。被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