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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沈××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沈××,施××、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湖州市丝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屠××,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湖州市××号。负责人: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原审被告:湖州市丝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天地商务公寓楼××室。法定代表人:叶××。原审被告:屠××。原审被告:胡××。上诉人施××、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叶××、原审被告湖州市丝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屠××、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施××、沈××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726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肖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