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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59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钱××。被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