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成英与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成英,王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焦成英,农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委托代理人陈克仁、张鹏,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焦成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7)金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焦成英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借款及还款数额的事实有误,审判程序违法。再审被申请人王素芳辩称,原判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焦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焦成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举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成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建庄审判员 刘 征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