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诉张竞越、刘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张竞越,刘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越。被告刘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诉被告张竞越、刘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